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7民初2936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现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强钊,系***之子。
被告: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丹阳路(金三星煤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依宿。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贤刚,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成,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00元,减半收取计1,1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成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易
书记员余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