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赫章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与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641号

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营业场所地址贵州省**县城关镇黄泥村小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7MA6DPAX03A。

经营者:瞿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该个体户共同营业者),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丹阳路(金三星煤机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2879637R。

法定代表人:陈依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与被告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以其已与湖南三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可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诚建筑材料租赁撤诉。

**黔诚建筑材料租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1.00元,予以退还**黔诚建筑材料租赁。

审判员  朱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驯

书记员苏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