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57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杜祥云。
被保全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湘1321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当天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北三环支行2000××××0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至332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32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6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1321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焕钧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朱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