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
法定代表人:廖宏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戴同业,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杜祥云。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戴同业、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起诉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原审证据材料,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被告戴同业和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双峰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选择向本案被告戴同业和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湘林
审判员  易伟军
审判员  曾永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