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213号
原告:克热木拉·**都热合曼,男,1985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被告: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杜祥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克热木拉·**都热合曼与被告***、被告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克热木拉·**都热合曼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克热木拉·**都热合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热木拉·**都热合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1.20元,减半收取1,405.60元,由克热木拉·**都热合曼负担。
审判员 阿依图尔 荪 ·萨迪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努尔加汉·阿卜杜克热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