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287号
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边山村学堂冲组。
法定代表人:苑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军,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6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思益。
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9元,减半收取7704.5元,由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