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资兴市矿工路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873号之二
申请人:资兴市矿工路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资兴市矿工南路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81MA4NOPCXX5。
经营者:匡小飞,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1栋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3374760J。
法定代表人:杨思益。
被申请人:杜新波,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兴市矿工路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新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资兴市矿工路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新波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新波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