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建新都汇2期8栋2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花,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芳,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谷全,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陶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乡金锂邦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亮。
上诉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谷全、原审被告宁乡金锂邦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民初8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范谷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何琪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