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1财保92号 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大屯街道松矿1360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建新都汇2期8栋2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和银行账户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以744,048.74元为限。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744,048.7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240元,由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迪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