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与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3707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众福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6557790Y。
负责人韩立伟。
委托代理人张旭,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5362588P。
法定代表人陈石龙。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开始业务往来,唐椅新系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五金配件,原告依照被告要求送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货款35,327元,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35,327元;2、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为2,637.7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主张向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供应货物,并由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椅新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止尚欠货款35,327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主张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5,327元,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货款35,327元及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宏盛装饰材料店货款35,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3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嘉琦(兼)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