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524号
申请人:湖南慕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办事处衡宝路与绿汀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曾立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石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关于申请人湖南慕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34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4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342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接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