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民初445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三塘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火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321006518564Y。
法定代表人:刘双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该镇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武华,湖南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5362588P。
法定代表人:陈石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峰县三塘铺镇人民政府、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2022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锡涛
人民陪审员 罗应德
人民陪审员 刘洪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