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峰县三塘铺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民初445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三塘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火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321006518564Y。
法定代表人:刘双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该镇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武华,湖南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5362588P。
法定代表人:陈石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峰县三塘铺镇人民政府、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2022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锡涛
人民陪审员  罗应德
人民陪审员  刘洪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