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5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
双峰县三塘铺镇朝枫三路1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区贤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536258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
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
29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
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案款共计176400.57元,上
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3928.57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
费247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
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986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986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