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辖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镇城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金峰组**div>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审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
原审被告:沈守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守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6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白石洞水库移民房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更未对外在该项目上与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临湘市公安部门已就涉案项目上沈守华私刻、伪造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被他人私刻后,又擅自以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应无效。即使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要起诉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应由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67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案外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可向乙方(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后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其在《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合同受让人未对《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提出异议,故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适用上述管辖协议。上述管辖协议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案外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主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系为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案外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从合同亦具有管辖权。关于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上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问题,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综上,上诉人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