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73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
被执行人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雨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543元(暂未计算迟延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审判长  戴波
审判员  彭湘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