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1256号
原告: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广厦新村C1大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102房。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
原告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元,由原告湖南聚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玲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