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8664号
原告长沙固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红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珊,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固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固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固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长沙固莱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蓓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