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7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102房。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超男,女,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子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心B-2栋车间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登安,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子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登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其按通知期间预交诉讼费用,逾期则按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并得到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刘 英
审 判 员  X 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琳琳
书 记 员  何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