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548号
原告: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诺亚方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飞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光华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钟永红,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农村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世清。
原告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光华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湘01民终4717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4717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民再1号民事裁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4717号民事判决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方群英与人民陪审员陈敏、唐红伍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5元,由原告湖南飞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