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58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5号农村能源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世清,总经理。
第三人:黄世清,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第三人:柳正清,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世清、柳正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谭 今
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彭佳丽
书 记 员  康颖妮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