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458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农村能源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世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世清,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第三人:柳正清,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世清、柳正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175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湘01民终5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谭 今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佳丽
书记员康颖妮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