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338号之一
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莎,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译文,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西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西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西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西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西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西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西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湖南西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静
人民陪审员  陈芳
人民陪审员  佘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湘君
书记员蒋雪花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