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5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5号农村能源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世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麟,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春燕,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柳正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审第三人:黄世清,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麟,原审第三人柳正清、黄世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7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7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琦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刘 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盼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