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3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406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判令航天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11月份资15310.46元(月平均工资7655.23*2个月)和2001年1月份工资及21年的利息7700元左右,共计23010.46元;二、判令航天公司承担因此案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00年12月30日到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应聘,综合部长覃巍要***元旦后去应聘,元旦后到航天公司处应聘要求***2001年1月7日面试,面试合格于2001年1月8日正式上班。2001年1月20日发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航天公司财务领工资被告知发的是上个月工资;2001年2月7日元宵节发放汤圆又没***的份,理由是***没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准备离职,部门领导李曲得知***要离职立马找了综合部长覃巍,覃巍于2001年2月8日早上代表航天公司与***签订了试用期合同,2001年2月20日发放工资又没***的份,理由是***2月8日才签订合同,工资是发放上个月的,合同已签订,***只能忍耐。因此航天公司未支付2001年1月份工资。***于2001年4月被任命为怀化地区经理。2001年5月8日覃巍拿了未盖章的空白合同让***签订,签订后也没给***合同,***于2021年1月29日在仲裁庭审时才知道覃巍欺骗员工签订了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因***能力突出于2001年被任命为怀化地区经理,白天当经理跑业务,晚上当综合人员加班干财务做各种报表,因业绩突出于2006年8月被任命为永州地区经理,2009年6月20日上午被新任总经理陶刚免去经理职务,后不断受打压,航天公司2020年采用各种手段逼迫***离职。当了经理签订的却是最底层技术员的合同,做两份工作拿的却是最底层技术员的一份工资)。后来工资由每月20日延期到每月28日发放(见银行流水2001年9月27日,这工资卡是公司于2001年7月8日给***开户办理的),后来又延期到下一个月的5号发放(详见2001年11月6日银行流水),2001年10月本应发放9月份工资却未发,当时怀化同事向***提出质疑,***以电话形式向航天公司财务伍淑平提出质疑得到回复“不是不发,是延迟发放”,因此2001年9月份工资延期到11月份发放。考核分是上一个月的(2020年7月工资明细为证),工资发放实际是上上个月的。按发放工资的类推,航天公司2020年11月发放的工资应为9月份工资,10月发放的工资为8月份工资,请判航天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11月工资并补发2001年1月份工资及21年的利息(***2001年1月工资应为700元/月,怀化湖天开发区当时房价为500元/平方米左右,现价5600元/平方米左右)。
航天公司针对***的上诉答辩称:双方的争议焦点是2001年10月份的工资是否支付。根据我方提供的银行流水,载明在2001年9月6日向***支付工资882.85元,在9月27日提前支付了10月份的工资730元。所以***主张的2001年10月份的工资已经支付。且另案判决航天信息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航天信息公司已经履行。
航天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航天公司无须支付***2001年10月工资7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航天公司前身为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2001年5月8日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为2001年5月8日至2002年5月8日。2001年9月6日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向***银行转款882.85元(2001年9月工资),9月27日转款730元(2001年10月工资),有银行流水、会计凭证为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维护航天公司合法权益。
***针对航天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对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都有异议。财政部下发的《会计基础规范》第五十一条及会计制度规定记账凭证上必须有会计主管、出纳、审核及制单人的签字,而公司提供的2001年9月和10月的4张记账凭证没有任何人签字,公司提供的这4张复印件无真实性可言;这4张凭证复印件并不能证明给***发放了工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没有,也谈不上合法。公司连***2001年3月份工作总结都保存了,最重要的财务凭证肯定也保存了,请公司提供***2001年签字领工资的凭证。二、***于2001年元旦后进入公司,2001年1月20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时,***到财务没领到工资,原因是发放的工资是上一个月份的;2001年2月7日元宵节发放汤圆又没***的份,理由是没签订劳动合同,部门领导李曲得知***准备离职就立马通知人事经理覃巍,覃巍于2001年2月8日早上代表公司与***签订了试用期合同,2001年2月20日发放工资时又未发放给***,理由是双方2月8日才签订的合同,工资是发放上个月的。2001年5月8日覃巍拿了空白合同让***签订,合同也没给***,2021年1月29日在仲裁庭审时才知道覃巍欺骗员工签订了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当了经理签订的却是最底层技术员的合同,拿的是最底层技术员的工资)。后来工资由每月20日延期到每月28日发放(见银行流水2001年9月27日,这工资卡是公司于2001年7月8日给***开户办理的),后来又延期到下一个月的5号发放(详见2001年11月6日银行流水),2001年10月未发工资,工资与考核挂钩,考核分是上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实际上上个月的,即11月发放9月份工资,后来一直顺延,2020年11月实际发放的是9月份工资,考核分是10月份的。因此公司未支付***2001年1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三个月工资。三、每个月的230元业务费要求员工每月底上交发票,次月15日发放到工商银行工资卡中(详见工资条和《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每月服务单据费也是在月底审核、统计,次月15日发放到工商银行工资卡中,每个月发放工资考核分是上个月的考核分(详见工资条和公司制度),因此2020年11月份的230元业务费和200多张服务单据费以及11月份的交通费、误餐费应该是2020年12月15日发放,但公司并没有向***支付,2020年11月发放的是9月份工资,考核分是10月份的,***到现在也没收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11月份的考核工资应该在12月15日发放也没收到。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航天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11月工资15310.46元和2001年1月份工资及21年的利息7700元左右;2.判令航天公司承担因此案产生的所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于2001年1月7日入职航天公司,从事技术支持工作,***2001年实发工资标准为700元/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28日解除。
***以航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航天公司支付赔偿金、探亲假工资、年终奖、2020年10月和11月工资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2021年10月21日,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裁决书,终局裁决航天公司支付***工资700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于2020年10月收到工资3415.49元,于11月收到工资3516.42元,***主张该两笔工资分别为2020年8月、9月工资。2.根据***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航天公司在2001年10月未向***发放过工资。3.***于庭审中认可自2006年航天公司工资发放实行当月发放制。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得到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于2001年1月7日入职航天公司,双方自此成立劳动关系。关于2020年10月、11月工资,***分别于2020年10月、11月收到过航天公司发放的工资,***主张因其在职期间航天公司存在2001年10月延迟发放两个月工资的情形,该两笔工资应分别为2020年8月、9月工资,且***认可自2006年起航天公司实行当月发放工资制度,故***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为要求航天公司补发2001年其在职期间少发的工资。根据***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表,航天公司确存在2001年10月未向***支付工资的情形,故航天公司应按2001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700元。关于***主张的2001年1月工资。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应对2001年1月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航天公司未足额支付该月工资,故该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该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裁决书对***要求航天公司支付赔偿金、探亲假工资、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未就该部分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内容的认可,一审法院不再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航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资7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航天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提交的“工资条查询”网页截屏显示***7月工资条说明备注框中内容为:“7月工资条,说明:1.此次发放的是7月工资(试用期员工工资发放至本月15号,转正员工工资发放至本月31日);……”,该网络截图右下角显示登录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航天公司是否欠付***2020年10月、11月的工资;二、航天公司应否向***支付欠付工资及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双方对***2020年10月收到工资3415.49元,11月收到工资3516.42元的事实并无争议。航天公司主张自2006年开始公司实行当月发放当月工资的薪酬支付模式,上述两笔工资为***2020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但***主张上述两笔工资分别为2020年8月、9月工资。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工资发放制度亦有制定权和解释权。***在起诉状以及一审庭审中都认可航天公司曾于2006年发文告知其每个月15日发放的工资为当月工资。另,根据***所提交的登录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的“工资条查询”内容显示:“7月工资条,说明:1.此次发放的是7月工资(试用期员工工资发放至本月15号,转正员工工资发放至本月31日);……”,该证据可印证2020年7月时航天公司系实行当月发放当月工资的薪酬支付模式。据此,航天公司主张其薪酬发放模式为当月发放当月工资有较为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纳。航天公司在2020年10月和11月向***支付的工资应认定为2020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不存在欠付***上述两月工资的情形。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确认2020年10月、11月均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但认为因航天公司在2001年期间少支付了其两个月的工资,故上述工资对应应往前推两个月认定为2020年8月、9月的工资。据此,***请求支付2020年10月、11月工资的主张实质为要求航天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少支付的工资。而根据***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显示航天公司在2001年10月并未向***发放工资。航天公司上诉主张其于2001年9月27日向***发放了2001年10月的工资730元,但***对此予以否认,且“上月发下月工资”不符合工资通行发放模式,而航天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异常发放模式的合理性。本院对航天公司的该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航天公司未向***支付2001年10月的工资,依法应予补足。一审判决结合***认可的2001年7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认定航天公司应向***支付欠付工资7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还主张航天公司欠付其2001年1月的工资,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公司对两年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并无法定保管义务。***未能举证航天公司欠付其该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于其要求支付该月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另,***在二审中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其申请中关于加班工资的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的查明亦无调取必要性,故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和航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玉霞
审 判 员 龙付送
审 判 员 徐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 锦
书 记 员 蒋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