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2210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406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航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2020年10月、11月工资15310.46元和2001年1月份工资及21年的利息7700元左右;2.判令被告承担因此案产生的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0年12月30日到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应聘,综合部长覃巍要原告元旦后去应聘,元旦后到被告处应聘要求原告2001年1月7日面试,面试合格于2001年1月8日正式上班。2001年1月20日发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原告到被告财务领工资被告知发的是上个月工资。2001年2月7日元宵节发放汤圆又没原告的份,理由是原告没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原告准备离职,部门领导李曲得知原告要离职立马找了综合部长覃巍,覃巍于2001年2月8日早上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试用期合同,2001年2月20日发放工资又没原告的份,理由是原告2月8日才签订的合同,工资是发放上个月的,合同已签订,原告只能忍耐。原告于2001年4月被任命为怀化地区经理。2001年5月8日覃巍拿了未盖章的空白合同让原告签订,签订后也没给原告合同,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在仲裁庭审时才知道覃巍欺骗员工签订了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因原告能力突出于2001年被任命为怀化地区经理,白天当经理跑业务,晚上当综合人员加班干财务做各种报表,因业绩突出于2006年8月被任命为永州地区经理,2009年6月20日上午被新任总经理陶刚免去经理职务,后不断受打压,被告2020年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原告离职。当了经理签订的却是最底层技术员的合同,做两份工作拿的却是最底层技术员的一份工资。)后来工资由每月20日延期到每月28日发放,后来又延期到下一个月的5号发放,2001年10月未发工资,当时怀化同事向原告提出质疑,原告以电话形式向被告财务伍淑平提出质疑得到回复“不是不发,是延迟发放”。考核分是上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实际也是上一个月的。2004年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2006年突然发个文件称每个月15日发放的工资为当月工资,以前的工资却没补发,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少支付原告3个月工资。按发放工资类推,被告2020年11月发放的工资应为9月份工资,10月发放的工资为8月份工资,请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1月工资并补发2001年1月份工资及21年的利息。
被告航天公司辩称:一、2020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公司已经支付,其中2020年10月的工资是3415.49元,2020年11月的工资是3516.42元,原告要求10、11月份的工资在上一份判决支持了2896.05元的加班工资,原告要求按照平均工资来支付是没有依据的,也没有得到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二、原告要求2001年1月的工资及利息,这个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际上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支持了原告2001年10月的工资700元,原告也没有在仲裁申请中提出该请求,公司也实际支付了其2001年10月的工资700元,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1年1月7日入职被告航天公司,从事技术维护工作,***2001年实发工资标准为700元/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28日解除。
***以航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航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6209.2元、探亲假工资411799.05元、年终奖3222.54元、2020年10月和11月工资15310.46元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2021年10月21日,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裁决书,裁决航天公司支付***工资700元,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遂成本诉。
另查明:1.***于2020年10月收到工资3415.49元,于11月收到工资3516.42元,原告主张该两笔工资分别为2020年8月、9月工资。2.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告在2001年10月未向原告发放过工资。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得到保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于2001年1月7日入职航天公司,双方自此成立劳动关系。关于***主张的2001年1月工资及利息,该部分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关于***主张的2020年10月、11月工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986.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寸红
书 记 员  范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