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4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406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返还加班费231741.0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01年1月入职上诉人公司,从事技术支持工作。长期以来,***利用公司管理及信息系统中一些漏洞,伪造加班单据获取补助。表现为利用下班后、休息日等时间自行到企业客户走访,通过公司软件系统填写加班情况,获得派单补助。或者公司安排其到某企业提供系统维护,***顺便走访该企业所在办公楼其他客户,申报加班补助。***因与航天公司下属长沙分公司领导关系不和,于2020年7月向长沙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索要巨额加班费。***提交的加班材料,是航天公司上级单位航信总部CRM系统中的产品维护单,与航天公司要求员工进行考勤记录的0A系统不相符。CRM系统中必填项“到达现场时间/用户送修时间”以及“维护完成时间”两项内容精确到时、分,是由工作人员自己在手机端填写到达企业时间和离开企业时间,系统无法考察真实性。即便如此,航天公司已经以派单补助方式向其支付加班费。长沙市劳动监察大队到航天公司调查,问询了多名员工,最终认定航天公司不存在超时加班情形。在此期间,***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离职,继续呆在公司也没意思,要求公司补偿,只要给钱立马就可以撤销投诉。公司领导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压倒一切,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且有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意见。为了尽快平息事件,在没有仔细核对单据的情况下,以“加班费”名义一次性给予132411.06元补偿。***获得补偿后,并未撤销投诉,反而投诉了负责处理该案长沙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拖延办案,处事不公。***在2020年10月22日获得补偿后,向参与核对加班时间员工发放大额红包,表达谢意,并多次对相关人员示好表示感谢,拟组织更多人员一起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2020年11月10日,***与人力资源负责人谈话中,多次提到公司有漏洞,表示公司只要给钱,愿意离职,帮助公司完善管理漏洞,继续工作没意思。2020年11月20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认定航天公司不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事实。***在多次索要补偿无果后,2020年11月28日,在0A系统提交工作呈签单,标题为“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申请”,并通过EMS快递给公司。2020年11月30日,公司回函告知***,将对其伪造加班单据进行系统核查,并予以追偿。***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航天公司通过对***所有加班时间进行一一核对确认,其CRM单据中的加班时间及内容与客户登录诺诺系统信息多处不吻合,伪造了大量加班时间。***提交的产品维护单是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核心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中存在部分单据在系统中录入时间居然是2020年7月及10月。2020年7月***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学习,2020年10月是***离职前一个月,显然是利用这段时间有意制作加班证据,为以后的劳动仲裁及诉讼做准备。经过调查,仅仅从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离职,***多领取公司派单补助达99330元,加上一次性补发的132411.06元,共计231741.06元。故要求***全额返还多发的加班费231741.06元。
***辩称:***未收到加班费后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公司核对了加班数据,***对没办法确认的加班时间作出让步,未计算进去。最后算出13万多元,其他的是岗位工资,服务补助。加班时间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的,***没办法作假。而是公司篡改了数据并称***造假。
航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返还多发的加班费231741.06元;2.判决航天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53104.6元;3.判决航天公司无需支付年功工资1906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1年1月7日入职航天公司,双方于2013年1月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在长沙分公司担任技术支持一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航天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第五条约定,航天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工资。第六条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航天公司应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十二条约定,***试用期满后,航天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工资制度,确定***实行计时工资形式:***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资历工资、年功工资、奖励工资等。如航天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第十四条约定,航天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第十六条约定,***依法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航天公司按***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一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航天公司解除本合同,航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航天公司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航天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航天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的;4.航天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订立劳动合同的。
双方认可***的工资由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考核系数+奖励性工资+福利组成。其中技能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资质工资。1.关于年功工资,航天公司2006年5月发布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公司持续工作三年,从第四年开始发放年功工资,每月为30元,以后每工作一年增加10/月的年功工资。年功工资的调整从每年的一月份开始。航天公司2017年12月23日发布的《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功工资的确定,在公司持续工作三年,从第四年开始发放年功工资,每月为30元,以后每工作一年增加10元/月的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年功工资的调整从每年的一月份开始。根据航天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在该段时间内航天公司每月向***支付了年功工资11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公司以110元/月的标准向***发放年功工资总计3900元。对于实际发放的年功工资超过航天公司制度规定的“最高不超过100元/月”,航天公司在与一审法院的谈话中表示“因为发现有员工工龄已满11年,100元与110元区别不大,所以就没有调整”。航天公司主张自2006年5月发布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办法》制定后才发放年功工资。***表示对年功工资开始发放的时间记不清,但明确2009年之后才开始发放。2.关于交通费及误餐费,航天公司2006年5月发布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福利: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种法定社会保险、交通费、误餐费、过节费、生日结婚礼金、慰问金、取暖降温费等,其中交通费标准为150元/月,误餐费标准为80元/月。航天公司2014年6月发布的《员工福利和业务费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务费用作为员工月度收入的固定组成部分,包括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车辆补贴等,每月末最后一星期内由员工凭上述三类费用的发票报销领取。业务费用标准根据员工任职资格等级确定。按照岗位级别,***业务费用标准为230元/月。航天公司主张自《员工福利和业务费用管理办法》发布后,将原薪酬管理结构中的误餐补助和交通补助调整为业务费。根据航天公司提交的《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该段时间内航天公司每月向***发放了业务费230元。《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显示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未发放业务费。
2020年7月22日,***向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航天公司法定节假日加班、超时加班情况。后航天公司对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并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对***加班工资说明的回复》,该回复载明***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79.473元、周末加班工资55610.449元、工作日加点加班工资1356.238元、70164.9元,以上合计132411.06元,经航天公司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无误,个人所得税预计为8862.63元,由公司代扣代缴,实发金额为123548.43元,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工行发放至***账户,到账后将于次日前往劳动监察大队,双方与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沟通,同意配合劳动监察大队解决处理相关询问,完成***加班工资说明相关结案。该回复有***及航天公司共同确认,该笔款项航天公司已向***支付。2020年11月20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监销字[2020]第0137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载明***投诉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撤销该案件立案。2020年11月27日,***向公司致信,以航天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请求解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航天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23:59之前向***支付经济赔偿金306209.2元。同年11月30日,航天公司作出《关于***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该回复载明公司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并称公司在核查***提供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时加班证据后,发现超半数单据存在虚假信息,公司将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通过法律程序向***追偿。
***以航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航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209.2元、2011年1月至2020年11月延时加班费368562.17元、休息日加班费94326.62元、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8日少发的工资6842元、公证费2040元、打印费850元、交通费852元、年功工资48000元、税金8862.63元、交通费36000元、误餐费19200元、2020年10天年休假工资3519.65元以及仲裁相关费用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航天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要求***返还加班费231741.06元、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付清为止、承担本案仲裁全部费用。2021年3月1日,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024号裁决书,裁决航天公司支付***年功工资19060元、年休假工资2551.8元、加班工资2756元、经济补偿153104.6元,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航天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航天公司与***均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案案号为(2021)湘0104民初4932号。
***于2021年3月18日以航天公司及其两名员工祝巧玲、杜鹏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并发布书面道歉书、支付2001年1月至2018年6月加班费1608245.55元、年休假工资10558.95元、2020年年终奖3515.5元、未休探亲假经济补偿443475.9元。仲裁委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1.双方于庭审中共同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655.23元。
2.航天公司2014年5月发布的《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薪酬结构调整办法》第五点年终奖金中载明依据工作绩效进行核发,在完成董事会下达经营指标的情况下享有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按实际工作月份核算。航天公司于庭审中主张因为公司没有完成经营业绩,所以未发放2020年年终奖。根据《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2019年年终奖工资应发3515.5元。航天公司表示该年终奖中包括了12月提成。
3.航天公司2017年12月发布的《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补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市州分公司服务人员于工作日晚间、节假日(含周末)当天提供上门服务,应于完成当天填写服务单据,单据补助为日常服务补助的2倍。根据航天公司提交的《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显示,该段时间以单据补贴的形式发放***共计80689元。
4.***主张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1月27日延时加班45.78小时,航天公司在与一审法院谈话中认可根据***提供的单据上的数额确实是45.8小时,但不认可该时间是加班时间,航天公司已向***支付了单据补贴。
5.***在庭审中表示其2009年6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工作具体内容为接受公司的派工,去企业安装、维护、回访、收取维护费,没有固定的上班地点。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
6.***2020年已休年假5天3小时。
7.2020年5月6日至同年7月8日期间***被安排至航天公司总部上班,航天公司在与一审法院的谈话中表示系因为***与领导发生冲突,遂把他喊过来安排在人力资源部上班,就整个事件进行谈话、调解和制度的学习。在该期间航天公司未对其进行派单,但按照***的工资组成,即技能工资1800元+年功工资110元+岗位工资1600元考核系数+奖励工资+提成+其他补发+高温补贴+单据补贴+业务费230元的标准,总计发放了20201.45元。***于庭审中明确其诉请的该期间的工资为未派单而少发放的单据补助。
8.航天公司在一审法院的谈话中称上述所有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均在施行。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得到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得到保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于2001年1月7日入职航天公司,双方自此成立劳动关系。2020年11月27日,***以航天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请求与航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航天公司作出回复,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2020年12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航天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返还加班费。航天公司主张***利用公司管理及信息系统漏洞,伪造加班单据获取补助,航天公司以此要求***返还多发的加班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年功工资。根据***的工资构成,年功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航天公司提供的《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显示,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航天公司向***按月支付年功工资110元,结合***工作年限和航天公司关于年功工资的相关规定,航天公司应支付***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年功工资差额3520元[(150元/月×12个月+160元/月×12个月+170元/月×12个月+180元/月×12个月+190×11个月)-(110元/月×12个月×4+110元/月×11个月)]。航天公司主张年功工资100元/月封顶,但其实际中又有发放110元/月的情况,其自相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航天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以此为由解除与航天公司的劳动合同,结合***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航天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153104.6元(7655.23元/月×20个月)。
一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驳回航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航天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航天公司上诉主张***利用公司管理及信息系统中的漏洞,伪造加班单据获取补助,从而要求***返还加班费231741.06元。但从航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充分证明***利用公司管理及信息系统中的漏洞伪造加班单据的事实,因此,对于航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冰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