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482号
申请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39007。
法定代表人:刘海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尊伟,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尊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1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如下:一、航天信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罗尊伟工资700元;二、驳回罗尊伟的其他仲裁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另查明:罗尊伟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湘0104民初22105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航天信息公司与罗尊伟均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仲裁裁决,航天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罗尊伟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对航天信息公司请求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廖雯娜
审判员 尹华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 洁
附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