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03民初3556号 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406房。 法定代表人:**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中心五楼。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4,155,124.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9,972元(按2021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合同价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分别为557,200元、869,500元、5,39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期限分别为2021年4月11日、2021年6月30日,被告应付清合同总款项6,825,700元。但被告分别支付了92,000元、778,575元、1,800,000.5元,合计2,670,575.5元后,余款4,155,124.5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分别为557,200元、869,500元、5,39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完成了采购项目,并全部安装、验收合格,且由被告及相关方分别出具了《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期限分别为2021年4月11日、2021年6月30日,被告应付清合同总款项6,825,700元。但被告分别支付给原告货款92,000元、778,575元、1,800,000.5元,合计2,670,575.5元后,余款4,155,124.5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及相关方亦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确认原告完成了合同规定内容,且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55,124.5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货款4,155,124.5元; 二、限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4,155,12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21元,由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