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6民初8978号
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68号1幢(北)三楼D3320室。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银投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273-74、273-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杭州银投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