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02民初6502号
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浙江省杭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兴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汉中兴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未按期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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