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财保33号
申请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安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象***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111号大目湾综合服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象***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浙20**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号)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象***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象山支行(账号为63×××46)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合计为435888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提供担保。2019年7月19日,***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关于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象***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象***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浙20**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象***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象山支行(账号为63×××46)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三、上述财产保全价值合计为4358880元。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