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2执保394号
申请执行人:***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银行存款436000.00元,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皖1222民初546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