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2民初5462号 原告:***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芙蓉苑二期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GA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安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3271X8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保全费2700元,合计6620元,由原告***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