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3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岳阳泰艺检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希望路岳化烯烃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艳,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岳阳泰艺检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