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4民初1025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60328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方家咀乡望天畈村五组51号(村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9JXHP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