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53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9400元(含执行费9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09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