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赣1104民初3051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6032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六西路3号50幢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9B5N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7,36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799元(利息损失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431,1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就江西省上饶市“南京师大附属学校”工程项目所需要的GBF牌建材产品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和付款时限。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拖欠货款417,363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7363元,该款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付至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户名: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银行账号:4316********); 二、如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则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货款417,36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22年10月1日付款之前开具货款86099.3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邮寄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街道××学校××室,收件人:***,电话:156××******); 四、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7,768元,减半收取计3,884元,由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饶市川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