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民初3226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宝鸡市靓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7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靓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实收4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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