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2603号 原告:湖南金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巨星铜官工业园区3号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长沙市芙蓉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金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与被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金江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返还保证金148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174245元及逾期利息(以174245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欠付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生产经营损失773620.88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出资人于2020年8月21日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确认原告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租赁被告所有的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花石村巨星铜官工业园3#栋厂房(面积约3150平方米),原告随即依约支付定金及租金。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定金及首期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厂房交予原告使用,但被告从合同签订日起一直占用厂房3个月之久,直至2020年12月才将厂房实际交予原告使用。另,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参照原合同约定继续交付租金并使用厂房,被告对此予以默认。但2022年1月12日,被告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对租赁厂房采取断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并恶意阻止原告进入其所租赁厂房,无理由扣押原告的生产经营设备。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但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逾期交付厂房,强行断电,扣押原告生产设备等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巨星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该合同我方没有找到原件,原告也未提供原件,仅仅只有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单独不能作为证据,所以本案的基础关系不存在;二、被答辩人对该合同中所指的标的确实与他人有过租赁合同,目前也产生了争议,此合同纠纷我们已经在法庭提交立案,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综上,我们认为本案的合同纠纷没有合同基础,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江公司就案涉纠纷提供的关键证据系《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主体为巨星公司与***,本案原告金江公司在该《租赁合同》签订时尚未成立,巨星公司与***就《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亦未达成一致,金江公司不属于《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无权就案涉《租赁合同》主张权利,故其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金江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金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湖南金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