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上河国际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爱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郴建集团****iv>
法定代表人:曾楷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4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19年8月2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在诉讼过程当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88200元,现已扣划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三、2019年9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他案查封,该案暂时无法处置。
四、2019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2月,本院打电话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0年5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七、截止2020年5月8日止,已执行到位6588200元,还有11347605.34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65882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周辉丽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巫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