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民初543号
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阳光映象1#楼1808室。
法定代表人:孙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炀,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谭爱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5元,减半收取计12432元,由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星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海清
书记员贺萍
校对人:张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