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异5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824房。
法定代表人:焦爱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妤琛,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谭爱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9号郴建集团19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曾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丁宁,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第三人:丁雅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在执行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丁宁、丁雅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一、长沙市仲裁委于2019年1月23日对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468号裁决书生效后,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湘10执192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对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已执行6588200元,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湘1002执291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2004年6月1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500万元,实缴资本2500万元,公司股东为刘忠明。
本院认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刘忠明,其已足额出资。第三人丁宁、丁雅辉并非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丁宁、丁雅辉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罗文林
审 判 员 谢宇明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