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898号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经营者:颜玉桂,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谭爱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