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伍家岭生活广场12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80305544M。
负责人:张四海,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5033027F。
法定代表人:谭爱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9号郴建集团19栋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549304296。
法定代表人:曾楷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湘10民终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0年2月1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对其银行账户内的9770元存款进行了划拨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二、2020年3月6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其他执行案件已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故本案暂未对其不动产进行查封。
三、2020年3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于2020年6月3日解除了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3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5月,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2020年5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4733.91元,已执行到位9770元,尚有234963.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文平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