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492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原告***的财产保险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7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