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

长沙创隆众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7554号
原告:长沙创隆众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景园路洋湖景园商务中心17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连山村甘冲子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创隆众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长沙创隆众和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长沙创隆众和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6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长沙创隆众和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