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喻双应,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连山村甘冲子组(洋湖垸堤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91321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50000元,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0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5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