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执1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巨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念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55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凌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