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09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奕谋,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白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