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174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文,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念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泉开,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利花
人民陪审员  潘碧书
人民陪审员  杨去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吴丽娜
书 记 员  苏 宇